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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的规定(2005修正)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先由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再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先由全体会议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再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二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的报告。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二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由秘书长协调并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二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可以通过报纸、电视、广播及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也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意见,还要将法规草案发送市(州)、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书面征求意见。
  一审前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负责;一审后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由法制委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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