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昌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2005修正)

  各区的劳动力市场,由市劳动力市场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条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劳动力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业介绍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设立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
  市、县(区)劳动力市场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公共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
  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九条 设立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工作章程、业务范围、财务制度和机构名称;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和所必需的设施;
  (三)有一定数量的持有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一定数量的开办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凡要求设立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和书面报告,向市或者县劳动力市场主管部门申请。市或者县劳动力市场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职业介绍许可证》或者《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统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劳动力市场主管部门设立的公共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领取《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涂改、倒卖、仿造《许可证》。
  第十一条 经批准获得《许可证》的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应的登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设立外商投资的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 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可以提供以下服务:
  (一)收集、整理和发布劳动力供求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
  (二)进行劳动就业、人才交流方面的法律、政策咨询和指导;
  (三)办理择业求职和招用人员登记,介绍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
  (四)采取多种形式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接洽场所和条件;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