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1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1日)修改南昌市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
(1991年11月27日南昌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1年12月15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1994年3月29日南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4月16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修正案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3月28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18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修正案第二次修正,2002年11月28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修订,根据2005年4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修正案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集贸市场建设
第三章 集贸市场的服务管理
第四章 经营活动
第五章 集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维护集市贸易市场秩序,保护集市贸易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流通,繁荣城乡经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集市贸易市场(以下简称集贸市场),是指有市场名称,有固定场所、相应设施及经营服务机构,有多个经营者入场经营、分别纳税,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各类生活资料、生产资料现货市场。
第三条 集贸市场管理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实行公平竞争,依法管理,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贸市场开办者、经营管理者、入场经营者和集贸市场监督管理者,必须遵守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