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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一)患者与医疗机构自行协商处理的基本程序
  患者对医疗机构收费有异议的,向该医疗机构医疗收费管理职能部门投诉;
  医疗机构受理患者投诉后,应认真进行自审,并将自审情况于10天内向患者反馈;
  根据自审,属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应与患者进行协商解决,并根据本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患者通过政府部门处理收费争议的基本程序
  患者与医疗机构自行协商不能解决或直接要求政府部门解决的,可通过政府部门解决。基本程序如下:
  患者向物价部门投诉举报;
  物价部门根据调查情况,出具处理结果或相关法律文书,并抄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医疗机构根据物价部门的处理决定,于收到法律文书15天内作出处理决定。
  五、责任追究办法
  (一)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违规行为,按下列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处理:
  医疗机构的服务价格违规行为系指医疗机构管理层(包括科室和医院两个层面的管理层)自行作出违反有关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定的价格标准、项目的行为。
  1、凡因医疗机构服务价格违规造成乱收费的行为,经患者与医疗机构自行协商处理的,经认定后,应立即纠正并全额退回多收金额,同时对患者往返交通费等损失给予补偿。有关责任人应在医疗机构有关会议上作出检查。
  2、患者通过政府部门处理医疗服务价格争议的,医疗机构执行物价部门的处理决定。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物价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成相关责任人书面检查,在本系统内通报批评等处理决定。
  3、医疗机构在一年内发生三次经物价检查所认定的医疗收费违规行为,或同一违规收费内容被查处后再次发生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将该单位违规行为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开披露,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记过、直至解除职务等处罚。
  (二)医疗机构对记费人员个人的违规行为,按下列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处理:
  凡属记费人员工作责任心、业务能力等因素,以及自作主张而产生的医疗收费违规行为,属记费人员个人的违规行为。
  1、违规收费行为经认定,应立即纠正并全额退回多收金额,同时对患者往返交通费等损失给予补偿。
  2、记费人员在一年内,多次发生违规记费行为,或同一违规记费行为被查处后再次发生的,应给予扣罚奖金、暂停记费工作岗位、自费学习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和相关政策等措施,并经医疗机构考核后方可重新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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