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甬卫发〔2005〕95号)


市级医疗机构:
  现将《宁波市市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市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应在门诊、住院收费处,医院网站(网页)、电子查询系统上予以公布。市级其他卫生单位开展医疗服务,且有医疗收费行为的,也应参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市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强化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的价格管理责任意识,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浙卫发[2005]1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医疗机构向群众所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药品销售、医用材料消耗等医疗服务,而发生的收费行为。
  二、医疗机构发生下列行为的,列入责任追究制度的范围。
  (一)自立服务项目或自定价格标准;
  (二)擅自提高医疗服务价格标准;
  (三)重复收费、无医嘱收费;
  (四)超医嘱规定的内容、范围和时间收费;
  (五)同一服务项目分解为若干项目收费;
  (六)超越“除外内容”规定的范围,擅自增加卫生材料品种和服务内容并收费;
  (七)药品和医用材料不按规定作价;
  (八)可重复使用的医用材料按一次性材料收费;
  (九)属自主选择的服务和相关医疗用品未征得患者同意收费;
  (十)擅自提前或推迟执行有关医药价格政策;
  (十一)不向患者提供门诊、住院医疗服务价格明细清单。
  三、责任界定和追究依据。
  以现行省、市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和药品价格为责任界定依据,医疗机构违反价格规定,患者与医疗机构自行协商处理的,以双方达成的协议为处理依据;患者通过政府部门处理收费争议的,以同级物价部门(物价检查所)的法律文书为责任追究依据。
  四、责任追究程序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