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甬卫发〔2005〕95号)
市级医疗机构:
现将《宁波市市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市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应在门诊、住院收费处,医院网站(网页)、电子查询系统上予以公布。市级其他卫生单位开展医疗服务,且有医疗收费行为的,也应参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市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强化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的价格管理责任意识,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浙卫发[2005]1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医疗机构向群众所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药品销售、医用材料消耗等医疗服务,而发生的收费行为。
二、医疗机构发生下列行为的,列入责任追究制度的范围。
(一)自立服务项目或自定价格标准;
(二)擅自提高医疗服务价格标准;
(三)重复收费、无医嘱收费;
(四)超医嘱规定的内容、范围和时间收费;
(五)同一服务项目分解为若干项目收费;
(六)超越“除外内容”规定的范围,擅自增加卫生材料品种和服务内容并收费;
(七)药品和医用材料不按规定作价;
(八)可重复使用的医用材料按一次性材料收费;
(九)属自主选择的服务和相关医疗用品未征得患者同意收费;
(十)擅自提前或推迟执行有关医药价格政策;
(十一)不向患者提供门诊、住院医疗服务价格明细清单。
三、责任界定和追究依据。
以现行省、市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和药品价格为责任界定依据,医疗机构违反价格规定,患者与医疗机构自行协商处理的,以双方达成的协议为处理依据;患者通过政府部门处理收费争议的,以同级物价部门(物价检查所)的法律文书为责任追究依据。
四、责任追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