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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



  七、培育信用市场,发展信用交易


  为了促进信用市场的发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信用产品和相关服务开展管理工作,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资质认定、年审年检、产权交易以及国债、财政支持项目审批等方面积极使用企业信用报告和评估资料、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记录。对上市公司发行股票、企业发行债券和已上市公司的信用状况等,要实行信用强制评估。在毕业生就业、公务员录用中使用个人信用资料。提倡企业在签订合同、合资合作等商业活动中,更多地利用信用服务,降低交易风险,鼓励企业扩大信用销售,鼓励个人信用消费行为,鼓励金融机构在企业信贷、个人信用卡投放中,积极使用信用信息数据和信用产品,引导各行业扩大信用需求、发展信用交易,扩大信用经济规模。


  八、发展和完善信用中介服务业


  逐步建立以信用征集、信用咨询、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和商账追索为主要内容的信用中介服务体系,信用中介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全省统一制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和企业资质认证标准,界定特许经营机构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基本信用信息采集准确性、权威性。各地区在信用中介服务机构运营、管理等环节上,要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商业化运作,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服务效率。


  要对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强化日常监管,规范中介机构行为。明确信用征集使用的权利、义务及信用信息失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提高公信力,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对蓄意、合谋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审计报告、质量认证等的中介机构,要坚决查处,并取消其执业资格;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


  各市政府要运用激励和惩戒手段,对企业和个人信用行为进行引导和规范。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对失信行为给予信息披露、限制消费、限制市场准入、降低信用等级等行政处罚和经济制裁,特别严重的,要追究失信者法律责任。支持金融机构依法维护金融债权,严厉打击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要充分发挥法律和市场对失信行为的双重惩罚机制,使全社会逐步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损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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