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公共信息开放、征信制度、信用监管、信用担保、信用评估等方面的立法,重点划清信用信息公开与保护国家经济安全,商业秘密、消费者个人隐私的界限,健全失信惩戒机制,使信用服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规范发展。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抓紧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立法工作。
五、搭建征信平台,整合信用信息数据资源
建立辽宁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中心,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提供统一的信用信息征集平台和应用的技术支撑,对与信用监管相关的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和有序发布。在完成对信用信息数据源部门同业征信的基础上,各地区及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在征信体系建设前期将相关的信用信息向省信用信息平台无偿传送并及时更新,实现联合征信。同时,建立政府特许、具有法定资格的信用管理平台,为信用征集、信用评估、信用查询、信用公示、信用披露、信用管理等提供规范的服务。
六、加快政府、企业、个人三大信用主体建设
(一)提升政府信用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增强行政行为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提升政府公信度。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行政决策的社会咨询机制,提倡财政诚信、公务透明、依法服务,完善行政监察、问责、投诉等制度,完善并推广政府采购、价格听证、信息公示、公开承诺等政务公开制度,加强监察部门、社会、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监督力度;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建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内外监督,改进机关作风,规范公务员行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省政府办公厅、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研究室等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制订政府信用管理措施。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围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效率开展政府信用建设。
(二)加强企业信用管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对企业经营者定期教育培训制度,引导、教育各类企业树立诚信意识、积极创建以讲信用为核心的企业文化。
健全企业信用制度。建立综合的企业信用风险预警、传递、管控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质量管理、信守合同、依法足额纳税、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建立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数据库,通过信用信息网络平台向全社会提供企业资信情况。实现行业自律,在各行业内部建成相对成体系的信用管理制度;鼓励各行业协会通过培训、研讨、交流、编辑书刊等方式,宣传、推广和普及信用信息知识和企业信用管理理论,提高企业和经营管理人员信用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