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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 
(辽政发[2005]2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的部署和省委提出的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总体要求,打造“诚信辽宁”,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推动全省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加快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现就加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大意义


  社会信用体系是由信用立法、信用交易、信用监管、信用服务、失信惩罚、信用文化与教育多个子体系共同作用、交织形成的社会机制,它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政府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为主体,以合法有效的信用信息为基础,以解决市场参与者的信息不对称为目的。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可以有效地规范社会信用活动,保障社会和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是我省老工业基地振兴和构建和谐辽宁的重要内容。现代市场经济是建立在法制基础上的信用经济,加快建立我省社会信用体系,有利于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全省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快启动民间资本的步伐;有利于加强银行信贷监管,促进企业发展,扩大社会消费,防范金融风险;营造良好投资环境,有利于打造“诚信辽宁”形象,扩大对外开放;有利于建立现代市场经济秩序,培育新的信用文化,维护经济健康发展。


  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建立市场体系的社会诚信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以政府信用为先导、企业信用为重点、个人信用为基础、社会中介机构为载体,改善信用体系,构建信用文化,改善信用环境,全面提高信用社会化水平,逐步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内控和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全省社会信用体系。


  (二)基本原则


  1.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协调各方资源,实现信息共享,规范信用服务,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化运作,多渠道筹集资金,特许经营、专业服务,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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