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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
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政[2005]12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安徽省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依法实施价格干预措施,及时平抑市场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称《价格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干预措施,是指在突发公共事件、严重自然灾害等非常时期,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省人民政府依法在全省或者部分行政区域内采取的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措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价格干预措施实施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价格干预措施实施的有关工作。
  新闻单位应当对实施价格干预措施进行宣传,对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价格监测工作,确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完善价格监测网络和价格监测预警制度。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价格监测资料,不得迟报、拒报、谎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
  第五条 在突发公共事件、严重自然灾害等非常时期,市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市、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施价格监测预警制度,在当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进行跟踪监测:
  (一)发生争购、抢购商品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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