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列入2003年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129个重点督查危险点中属于自然因素引发应由政府负责治理的86个点,分3年实施避让搬迁或工程治理,省里给予经费补助,不足部分由群众自筹。2005年,根据资金筹措情况,先安排黄山、安庆、池州、宣城、六安、淮南6个市的20个重点危险点进行避让搬迁,6个重点危险点进行工程治理,并于2006年5月底前完成。
从2005年开始,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要用3—4年的时间,对本辖区内除129个省重点督查危险点以外的其他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危险点,进行避让搬迁或工程治理,以彻底消除地质灾害隐患。
三、资金筹措和相关政策
省补助的搬迁经费,由省财政从专项收入中分3年(2005—2007年)安排7500万元,比照省行蓄洪区移民建房补助标准,户均补助搬迁经费17万元,其中建房补助16万元,公共设施建设补助1000元。省补助的工程治理资金,由有关市按项目申报程序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研究安排。对重点危险点上确需成建制搬迁的中小学校,由省教育厅纳入中小学危房改造计划。避让搬迁安置点的交通、电力、饮水、通讯、广电、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由省交通、电力、水利、建设、卫生、广电、通信、扶贫、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帮助解决。
市、县避让搬迁和工程治理所需资金,可通过列入财政预算、从本级土地出让金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中安排一部分及搬迁安置群众自筹一部分等多渠道解决。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点建设用地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土地置换方案依法报批。确需占用耕地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复垦旧宅基地或开垦其他土地作为补充,新增耕地经验收确认并实现“占一补一”或“占少补多”的,可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建立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同志为召集人,省直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负责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全省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和工程治理工作。各有关市、县也要建立相应制度,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科学规划避让搬迁安置点,坚决防止出现新的安全隐患。各有关市、县要在进一步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确定本级避让搬迁和工程治理的重点危险点,制定避让搬迁和工程治理工作计划,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同时要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动员工作,把好事办好。
(二)强化监督管理。要建立省、市、县三级数据库,包括灾害体特征、威胁对象(户数、人数、财产状况等)、避让搬迁和工程治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资金筹措、完成时间等相关内容,通过文字、图片和录像资料,真实记录避让搬迁和工程治理的全过程。要严格执行“建一拆一”的原则,新的安置房建成后,老房一律强制拆除,彻底消除安全隐患。搬迁和工程治理资金要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搬迁安置户数、人数、建房补助资金发放等情况要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市、县人民政府要对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和工程治理进行全过程的监督,设立举报电话。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要联合组织抽查,重点对搬迁安置户数、人数以及资金的下拨、分配和使用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保资金合理安全使用。对于虚报搬迁户数、冒领搬迁补助资金和挪用资金等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