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支持工会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
(三)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协商解决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督促企业与工会建立平等协商制度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对用人单位签订、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依法及时处理。重视建立以收入分配为核心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合理确定各类企业和行业工资给付办法,并确立正常的调整机制。积极支持工会在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双爱双评”(职工爱企业、经营者爱职工,评选热爱企业的优秀职工、评选热爱职工的优秀经营者)活动,探索非公有制企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方法和途径。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审理重大案件时,应当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讨论,充分听取工会方面的意见。
(四)切实支持工会依法履行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职责,保证工会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职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以及重大工程项目的“三同时”检查验收工作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五)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按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法办理。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方案,必须充分听取职工意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应当有职工代表,所有公司制企业的监事会必须有职工代表。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并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三、支持工会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工作
(六)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重视工会组织建设。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都要按照
《工会法》的要求建立工会组织,办理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配备工会干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与工会密切配合,积极协助做好各种所有制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工会的组建工作,工商部门在企业注册登记时要予以督促。中小企业改制和事业单位改制转企过程中,要同步做好工会组织的重建和巩固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已撤销、合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劳动保障、工商、税务、建管、商务等有关部门要支持并配合工会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工会组建工作,对阻挠和限制职工依法筹建和加入工会的违法行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职工人数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和社区都要建立工会组织。
四、为工会组织开展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