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地民政局:
今年上半年,省厅组织对全省经营性公墓开展了首次年度检查工作。总的来看,全省公墓建设近年来有了很大发展,经营管理也较为规范,为全省的殡葬改革和两个文明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同时,检查中我们也发现,个别地方监管不力、部分公墓墓穴占地面积超标、个别公墓筹建单位超过筹建有效期仍未动工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公墓的规范管理,特作出如下通知:
一、严格坚持公墓审批制度
兴建公墓,是现阶段满足人民群众安葬骨灰和遗体需要的一种过渡形式,不是殡葬改革的目的,国家控制发展,并对其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同时,公墓审批制度事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涉及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保障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墓实施有效管理的重要手段。国务院《
殡葬管理条例》和《
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兴建经营性公墓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各地必须严格执行该规定,必须按规定按程序逐级申报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公墓。对未经批准就开工建设的公墓,将依法从严查处。
二、严格控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
控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节约土地资源,是殡葬改革的重要目的。对此,《
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作出了明确规定:埋葬骨灰的单人墓和双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而目前我省部分公墓存在墓穴占地面积超标现象,极个别的甚至严重超标。对墓穴占地面积超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同时视为年度检查不合格,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取消其经营资格。
三、严格加强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
农村公益性墓地是为村民安葬骨灰和遗体而设置的殡葬服务设施,属于公益性质。国务院《
殡葬管理条例》和《
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而近来个别地方出现了农村公益性墓地违规对外经营现象,必须坚决予以制止,没收其违法所得,对情节严重的,依法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