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县(市)、区要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在对企业及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评价、考核、奖惩时,要与市政府国资委沟通,把检查报告作为重要依据。
(五)市政府国资委负责对市直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落实检查报告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进度和结果。
六、监事会的管理
(一)市政府国资委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事会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联系,承办市政府交办的事项。
(二)市政府国资委负责拟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派员方案。
(三)监事会主席人选按规定程序确定,由市政府任命。
专职监事由市政府国资委任命。
兼职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市政府国资委批准。
工作人员由市政府国资委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或从企(事)业单位按规定条件选聘,分配到各监事会,其行政、工资等关系仍在原单位,享受监事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补贴等待遇。
(四)监事会人员的工作岗位补贴等补助标准,由市政府国资委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决定,由市财政拨付。
(五)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费用以及培训等费用由市财政拨付,市政府国资委统一列支。
(六)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并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七)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监事会成员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业绩考核制度。
(八)监事会成员在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和表彰。
(九)监事会成员要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2.对企业存在重大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查不出来、查的不深、查的不透、查的不实的;
3.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4.接受企业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在企业报销费用,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的;
5.泄露检查报告内容和企业商业秘密的。
七、对企业的要求
(一)企业要积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为监事会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