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
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监事)试行办法的通知
(石政发[2005]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监事)的试行办法》已经2005年10月20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五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监事)的试行办法
为了坚持和完善监事会制度,健全国有企业的监督机制,实现对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督,根据国务院《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向国有重点骨干企业派出监事会的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监事会(监事)的派出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由市政府国资委派出,对市政府负责,代表市政府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市政府国资委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决定。
国有控股公司的监事会主席、监事人选由市政府国资委推荐和提出。
国有参股公司的监事人选,由市政府国资委提出。
二、监事会(监事)的工作性质和职责
监事会(监事)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其主要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