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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旅游条例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


  2005年9月28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旅游条例》,已于2005年11月18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1月25日

杭州市旅游条例

(2005年9月28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5年11月1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旅游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业发展的促进,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旅游经营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旅游业优先发展,加快建设国际风景旅游城市。
  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把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投入,建立综合协调机制,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
  第五条 市、区、县(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规划的组织编制,旅游市场的开拓,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的指导协调,旅游安全的监督管理,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对旅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的管理、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竞争,维护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指导,保障旅游志愿服务组织无偿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与帮助。旅游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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