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医院管理评价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卫〔2005〕263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省属、部属驻穗医院,厅直医院:
为深入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促进医院内涵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根据卫生部《医院管理评价指南》,我厅组织制订了《广东省医院管理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广东省医院管理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实施医院管理评价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管理进行指导、评价、检查和监督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我省医院管理长效机制,推进医院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医院管理水平,保障医疗安全,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根据
卫生部《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下称《指南》)的原则和国家有关医疗卫生管理法规,结合广东省医院的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医院管理年”活动,加强对医院的指导和监督,认真组织对医院管理进行科学、客观、准确的评价,切实达到预期效果。
第三条 省卫生厅负责对全省三级医院管理评价工作的组织、检查和督导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一、二级医院管理评价细则的制订及评价工作的组织、检查和督导工作。
第四条 省、市组建“医院管理评价专家库”,并按“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医院管理评价工作组。
第五条 医院管理评价专家库由经验丰富,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组工作的医院管理、临床、院感、医技、护理、财务、行风、后勤等的专家组成。技术人员由副高以上、行政管理人员由正科以上人员担任。每次到医院评价的专家一般不超过15人。
第六条 开展医院管理评价不得收取被评价医院的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