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收取市政设施附加费的通知》等569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废止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
开展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府办[2005]30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开展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试点城市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5年12月5日
海口市开展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同意海口市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的复函》(国知发管函字〔2005〕130号),我市成为海南省第一个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继续完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和网络,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努力在我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掌握一批核心技术,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造就一批综合竞争力强的企业和品牌,全面提升城市综合实力和竞争力,营造鼓励发明创造和自主创新、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认识加强知识产权工作与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科技进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努力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我市经济、科技、贸易工作中去,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大力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管理和运用的能力,努力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积极营造有利于知识产权形成的创新环境,营造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的企业,提高我市综合实力与核心竞争力,促进海口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制定海口市知识产权战略发展规划及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系统工程,将发展知识产权经济纳入我市“十一五”发展规划,加大对知识产权事业的投入,建立和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建立起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把海口市建设成为具有浓厚的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氛围,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科技成果尤其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转化渠道畅顺,拥有强有力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协作体制的先进省会城市。
重点在以下工作方面取得较大突破和重大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