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立项批复。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红线图。
(4)首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总平面图。
(5)地名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3、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和住宅区更名的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并填写《杭州市地名更名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3)。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总平面图。
(3)土地使用证。
(4)原申领的《地名使用批准书》。
(5)已申领产权证且分割产权的,还须提交全体产权所有人同意更名的确认材料。
(6)已申领产权证且分割产权并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还需提交业主委员会同意更名的确认材料。
4、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和住宅区命名可采取预申报的方式,预申报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并填写《杭州市地名命名预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4)。
(2)立项批复。
(3)预申报名称有技术指标要求的,申报单位须出具达标承诺书。
预申报名称经市、县(市)地名管理部门同意,一年内有效。
(三)审批程序
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送所在区、县(市)地名管理部门。市区由区地名管理部门审核,报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批。材料齐全,名称符合要求的经市地名管理行政机关批准后,核发《地名使用批准书》。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根据地名管理权限,参照市区审核程序,按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四)办理时限
除了当场能作出决定的以外,道路、桥梁、隧道等由人民政府批准的地名,地名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建筑物(构筑物)和住宅区等由市、县(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批的地名,区地名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市地名管理部门,市地名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地名审批。萧山区、余杭区在经市地名管理部门进行名称审核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地名审批。县(市)地名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地名审批。遇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审批的,经地名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市、县(市)地名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下级地名管理部门或申报单位,说明理由,并退回申报材料。
(五)地名注销
因自然变化消失的地名,由区、县(市)地名管理部门填写《杭州市地名注销备案表》一式二份(见附件5),报市地名管理部门注销;因行政区划调整、城市建设而消失的地名,由区、县(市)地名管理部门注销,并填写《杭州市地名注销备案表》,报市地名管理部门备案。
二、规范道路门牌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