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名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杭民发〔2005〕244号)
各区、县(市)民政局、地名办,杭州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局:
为切实加强地名管理,进一步规范地名命名、更名、注销、门牌编制和门牌证发放等工作,完善地名管理工作程序,根据《
杭州市地名管理办法》、《
杭州市门牌管理规定》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办函〔2005〕180号),结合我市地名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地名命名更名注销工作程序
(一)地名命名(更名)的申报程序
地名命名(更名)按照“谁建设、谁申报”的原则办理申报手续。
1、新建的道路、桥梁、隧道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命名方案,提交所在地的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建成2年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尚未提出命名方案的道路、桥梁、隧道等,可由所在地的地名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命名方案。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范围内的地名命名报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核。经专家论证和公示后,由市地名管理部门提出命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萧山区、余杭区的地名命名经市地名管理部门名称审核后,由区地名管理部门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县(市)范围内的地名命名,由所在地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2、新建的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和住宅区,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开发单位或建设单位向所在区、县(市)的地名管理部门提出命名申请。市区范围内的,经所在地的区级地名管理部门初步审核后,报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批;萧山区、余杭区报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名称,由区人民政府审批,或由区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审批;各县(市)由当地人民政府审批,或由当地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审批。
地名更名应从严掌握,申报程序参照地名命名的申报程序办理。
(二)申报材料
1、道路、桥梁、隧道等命名(更名)的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并填写《杭州市道路、桥梁命名更名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
(2)地理位置示意图。
2、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和住宅区命名的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并填写《杭州市地名命名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