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预测公司的财务能力,即资金的投入及其楼盘开发建设和交付能力。
(3)预测楼盘的销售能力,即楼盘的地理位置、户型、品牌等居住优势和成本、价格等销售优势。
2、报告结论的要求:
(1)对公司及其开发、销售情况存在不合法行为的,应当提出不予贷款的意见。
(2)对公司财务状况不良,抽逃资本,或者净资产低于总投资或分期投资的35%或其它规定比例以上,且无合理筹资方案的,应当提出不予贷款的意见。
(3)对公司伪造财务会计数据,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信用状况恶化的,应当提出不予贷款的意见。
(4)对公司无以上不良情况发生,且预测其财务能力和销售能力较强的,应当提出可以贷款的意见。
(5)对公司无以上不良情况发生,但预测其财务能力或销售能力同时存在风险的,应当提出不予贷款的意见。
(6)对公司无以上不良情况发生,但预测其财务能力或者销售能力中一项可能存在风险的,应当指出主要的风险因素及其原因,并提出具体的贷款建议或者控制条件。
(7)提出可以贷款意见的楼盘,应当同时提出贷款规模、贷款成数、合作期限和贷后风险关注的建议。贷款规模一般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或净资产的70%,销售定价明显偏高的,应当提高首付款以降低贷款成数。
四、楼盘审核的内容和要求
楼盘审核是对楼盘调查资料和调查报告的复核。楼盘审核意见包括:同意调查意见、不同意调查意见和退回重新调查3类。不同意调查意见的,应当重新提出是否可以贷款,以及可以贷款的规模、贷款成数、合作期限等意见。
五、贷审会组成和议事规则
(一)贷审会由中心负责人和信贷、计财、法规、审计等部门人员组成,一般为5至7人。会议由中心负责人主持,以应到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
(二)会议应于楼盘审核意见形成后3日内召开,会前,楼盘调查报告和审核意见应送委员审阅。
(三)会议由楼盘调查人员汇报调查情况,发表调查意见;楼盘审核人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发表审核意见。
(四)会议一般采用口头方式确认,对调查意见和审核意见分歧较大,或委员讨论意见不一致的,经主持人同意,可采用票决方式决定审批意见。
(五)主持人认为依据不充分的,可作出暂缓审批的决定。会议决定以纪要形式经主持人签发后执行。
六、贷款合作协议的签订
经会议审批同意贷款的,中心应在3日内与公司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合作协议(格式见附件3),约定楼盘贷款的对象、贷款规模、贷款成数、贷款年限和协议有效期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