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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波市委宣传部、宁波市卫生局、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的通知


  医疗广告证明内容和媒介发布医疗广告的内容需按照《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和医疗广告相关文件精神及《宁波市医疗广告证明》(样表)的说明要求执行。并再次重申有关规定如下:

  (一)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中禁止出现以下情形:

  1、宣传或变相宣传诊疗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等性病;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

  2、医疗广告中夸大功能,出现保证治愈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3、利用患者或其他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进行宣传的,或者使用其他推荐语言的;

  4、利用药品或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发布医疗广告的;涉及推销医疗器械的内容;

  5、宣传与药品相关的内容,包括药品名称、制剂以及医疗机构自制的中药配方药品、中药汤剂等;

  6、从业医师技术职称,包括“××博士”、“××专家”等非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用语;

  7、使用未经过临床验证、评定的诊疗方法,或者不确定、不规范的诊疗方法的;

  8、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包括军队单位、军队个人和冠以军队相关的任何称谓)、医疗机构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9、用中医文号做西医广告或用西医文号做中医广告的;

  10、以医疗机构与媒介合办健康服务平台、健康园地或健康热线等以及在答复市民的医疗咨询时出现医疗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电子信箱的;

  11、医疗广告宣传,有地址、有电话号码但不注明医疗机构名称的;

  12、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以人物专访、专家访谈、纪实报道、报告文学、专家咨询、科普宣传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

  13、未经备案核准,擅自发布义诊、会诊广告或特邀外地专家来甬坐诊,发布节日优惠信息等;

  14、用奇异语言、疾病名称或疾病专科名称作广告标题的;

  15、夸大或自封本单位拥有××荣誉称号的;

  16、各类治疗仪器;

  17、其他违反广告法律法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二)发布西医医疗广告,必须办理医疗广告证明专业技术出证手续,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必须办理医疗广告证明审核手续,各类媒介在受理医疗广告前,必须查验经市卫生局出证同意的西医医疗广告证明和省卫生厅审核同意的中医医疗广告证明,按照医疗广告出证内容设计、制作,超出医疗广告证明范围的内容一律不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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