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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波市委宣传部、宁波市卫生局、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的通知

中共宁波市委宣传部、宁波市卫生局、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的通知
(甬卫发〔2005〕73号)


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工商分局:

  为贯彻落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9个部门制定的《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加强医疗广告的管理工作,规范医疗广告活动,根据《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医疗广告活动加强医疗广告监管的通知》(工商广字[2003]第7号)、《关于做好西医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出证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5]87号,附件2)和《关于同意宁波市卫生局对西医医疗广告进行专业技术出证的函》(浙卫医便函[2005]9号,附件3)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管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 做好西医医疗广告的专业技术出证工作。

  按照浙卫发[2005]87号和浙卫医便函[2005]9号文件要求,市卫生局于7月上旬开始对西医医疗广告进行专业技术出证。以后每2个月出证一次。医疗机构提交的材料除了按相关文件的要求外,需提交《宁波市西医医疗广告证明》一式七份。如有多个诊疗科目需做医疗广告,则可填写在一份《医疗广告证明》上,诊疗方法填不下的,可另附纸,《医疗广告证明》表格一律打印。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签署出证意见时,需启用西医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出证专用章,并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送市卫生局医政科教处。海曙、江东、江北、鄞州四区西医医疗广告证明内容的出证,由市卫生局组织四区卫生局统一进行。

  中医医疗广告仍按原审核程序报省卫生厅。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医疗广告不予受理:

  1、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中所核定的名称、地址、诊疗科目不一致,或使用其他不规范名称的;

  2、不能提供医师资格证明、医师执业证明,诊疗方法的技术资料,以及广告内容与其实际服务提供能力和服务水平不相符的;

  3、医疗广告证明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不满一年的;

  4、一年内因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

  二、 规范医疗广告内容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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