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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邕江河段水体污染防治条例(2005修正)

  第十二条 卫生管理部门负责邕江河段生活饮用水水源的卫生监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公安部门负责防止剧毒物品和放射性物质在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污染邕江水体。
  第十四条 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规划,改造城市排水管网,实施雨污分流制,建设污水集中处理厂。
  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生活污水治理设施。
  第十五条 海事管理部门负责对船舶排放污染物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林业管理部门负责邕江河段的水源林、护岸林及其相关植被的保护,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七条 渔业管理部门负责保护邕江河段保护区域内鱼类资源,规划河面养殖区域,严格控制养殖活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药、农用薄膜、化肥的使用管理,推广无公害的农业生产技术,防止因农业生产措施不当而污染邕江水体。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来水厂取水口饮用水域一级保护区范围的边界设立明显标志和告示牌;供水管理部门负责各自来水厂取水口饮用水域一级保护区范围的管理。
  第十九条 在邕江河段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水体倾倒或在岸边埋置、堆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以及其它废弃物;
  (二)向水体排放、倾倒油类、酸类、碱类和其它有毒有害废液,或在岸边及水体清洗装载上述污染物的车箱、船仓和容器;
  (三)在岸边使用剧毒和其它高残留农药;
  (四)向水体排放未经消毒处理或消毒处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含病原体废水;
  (五)船舶的残油、废油、含油污水、超标生活污水和垃圾等废弃物排入水体;
  (六)毒鱼、电鱼、炸鱼活动;
  (七)未取得养殖证和超越养殖许可范围的养殖生产;
  (八)破坏水源林、护岸林等与保护水域相关的植被。
  第二十条 在饮用水域准一级保护区和一级保护区内执行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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