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邕江河段水体污染防治条例
(1998年7月30日南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2年12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邕江河段水体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5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邕江河段水体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保护邕江水体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邕江河段是指邕江上游左江的上中、右江的白马至下游的六景之间的水域以及地面水依自然地势直接流入该水域的集水陆域。
第三条 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把保护邕江河段水体质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防治水污染的措施,使邕江河段水体质量保持良好水平。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邕江河段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邕江河段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区)计划、规划、土地、建设、市政、农业、林业、渔业、水利、海事、公安、卫生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邕江河段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邕江河段水体质量,并有权对污染损害邕江水质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六条 邕江河段划分为饮用水域一级保护区、饮用水域准一级保护区、综合水域保护区。具体范围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