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2005修正)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停气作业后,恢复供气应当在每日的 6时至22时内进行,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第二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供气价格的制定和调整,按照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的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灌装工、灌区运行工、燃气器具修理工、供气网点销售人员应当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方能上岗。
  第二十三条 用户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燃气,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安装、拆卸、改装、迁移、覆盖燃气设施;
  (二)将燃气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接地导体;
  (三)擅自安装管道燃气热水器等燃气器具;
  (四)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内放置炉火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漏;
  (六)火烤、摔砸、倒卧液化气钢瓶,转灌瓶装气和倾倒残液。

第五章 设施与器具

  第二十四条 使用管道燃气用户的燃气计量器具以前(含燃气计量器具)的供气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和更新。
  管道燃气用户的燃气计量器具以后设施的维修以及燃气设施的增减、拆除、迁移、更新和改造,应当事先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由燃气经营企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其燃气设施定期进行检测、维护。
  燃气经营企业对用户的庭院、户内的燃气设施应当每年进行一次以上全面安全检查,并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需要迁移燃气设施的,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由燃气经营企业组织施工,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设施所在位置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按下列规定确定安全保护范围:
  (一)距离燃气主管道两侧各2米;
  (二)管道燃气阀门井及调压站周边6米;
  (三)液化气供应站周边10米;
  (四)液化气储气罐或者液化气灌装厂周边防火间距内。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