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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2005修正)

  第十一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建成的城市绿地,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主要道路、铁路、公路、江河堤岸、湖泊沿线绿地以及其他景观、生态保护需要控制的区域,划定规划绿线。
  规划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或者进行与城市绿化不相关的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所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5%,其居住人口人均公共绿地不少于1平方米;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30%;
  (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设立宽度50米以上的防护林带;
  (四)机关团体、医院、社会福利机构、学校、幼儿园、科研和公共文化场所、部队等单位不低于40%;
  (五)城市园林景观路不低于40%,城市主干道不低于30%,次干道不低于25%。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指标适当降低,但最低不得超过5个百分点执行。
  城市内河、湖泊等水体岸边应当进行绿化,重点地段应当逐步建成河滨公园、湖滨公园。
  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例不低于2%。
  第十三条 计划、规划、建设、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工程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标准的,应当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所缺的绿地面积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异地绿化,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市城市规划、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违反绿线管理规定的批准文件无效。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划定规划绿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绿线的要求编制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如确需改变,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单位和居住区现有绿地低于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在接到通知后1年内进行绿化。逾期不绿化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专业单位代为绿化,所需费用由逾期不绿化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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