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6号)
《
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修正案》经2005年4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告。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6月6日
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修正案
(2005年4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一、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未参加审查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删去第二款。
二、第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绿化工程竣工后,城市绿化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
三、第二十九条中的“必须向该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修改为“经该绿地管理单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