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行政执法依据范围。这次梳理的行政机关执法依据包括: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部门“三定”规定。部门“三定”规定作为执法依据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类情况:一是机构改革中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的相关规定,有关机构已经调整,而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及时修改的;二是法律法规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将相关执法职责确定给有关部门的;三是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的相关规定,针对行政执法职能争议作出相应调整的。经有权机关批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的,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相关规定办理。
7.梳理行政执法依据要求。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在梳理执法依据时,要注意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相衔接;下级政府审核界定所属部门执法依据时,要注意与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的执法依据相衔接。
8.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发布前已经开展过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的地方和部门,要根据执法依据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重新梳理并及时调整各有关部门的执法依据,协调解决调整中的相关问题。
9.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对经审核界定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下同)执行的执法依据,要按照所执行依据的位阶层次进行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同一项执法权限有不同位阶层次依据时,按照位阶高低排序。涉及几个部门共同实施的,要明确主管部门和配合部门。
10.实行垂直管理和双重管理的部门,要将经有权部门审核界定的执法依据报送所在地同级政府备案,接受当地政府的监督检查。
11.执法依据的公布。行政执法依据经审核界定后,由本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以及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等统一向社会公布。
12.建立执法依据动态调整机制。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执法依据公布后,如遇机构、职能调整,或者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发生变化的,在变化事项发生后的一个月内,要对相关的执法依据进行调整,并报同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界定,严格遵守公布和备案规定。
13.分解执法职权。经审核界定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要区分不同的执法职权类别,根据职权分类要求,从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出发,科学合理地分解执法职权,明确执法程序、标准、时限和责任,落实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将执法职权分解情况报送同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确保职责到岗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