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政府法制部门对本级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机关,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对下级机关,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按照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的总体要求,继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交叉执法、执法效率不高的问题。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整合不同部门之间的相关执法权限。合理划分上下级行政机关的执法权限,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执法重心要逐步下移到县级行政机关。市级行政机关要侧重于政策研究、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研究制定规范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对自由裁量的标准和条件进行细化。
(二)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认真执行《无锡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办法》、《无锡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落实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做好备案审查工作,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健全登记、公布、检查和通报等制度和备案工作网络。建立及时反馈审查意见的机制,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积极探索社会公众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的启动机制。对涉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按规定进行前置性审查。
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制定并严格实施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重点开展《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解决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滥用行政处罚权、违法或不当执法等问题。
(三)深入开展重点领域的专项整治活动。继续深入开展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医疗服务、药品购销、企业排污、教育收费等领域的专项整治活动,有效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对城市规划许可、城镇房屋拆迁、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行为的规范和监管;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土地出让行为,从严控制划拨供地范围,强化对协议出让土地的监管;细化和控制医疗机构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例,建立药品使用动态监控制度;完善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打破行业垄断、部门分割和地区封锁,实行开放式投资准入政策,逐步在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行业、公共服务行业和特许经营行业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建立健全信用监督和信用服务体系。对重点领域的整治工作,市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于2006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