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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05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南昌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9年4月7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1日)

南昌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1997年5月30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05年4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2005年6月6日公布的修正案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供水设施管理
  第四章 供水管理
  第五章 用水管理
  第六章 节约用水管理
  第七章 罚则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维护城市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使用城市供水和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发、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将来自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管道的水另行加压、贮存,再向水站或者用户提供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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