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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太原市农业投资条例》的决定(2005)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农业投资条例〉的决定》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8月1日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太原市农业投资条例》的决定

(2005年6月23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29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太原市农业投资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保证农业投资的稳定增长和合理使用,加强农业资金的监督管理,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山西省农业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题目“资金来源、资金使用、资金管理”分别修改为:“投资资金的来源、投资资金的使用、投资资金的管理”。
  三、将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五条中的“农业资金”统一修改为“农业投资资金”。将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七条中的“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类资金”统一修改为“财政支农资金”。将第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的“计划、科学技术、水利、乡镇企业”统一修改为“发展与改革、科技、水务、中小企业管理”。
  四、删除第八条第五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
  五、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农业基本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小城镇建设和‘菜篮子’工程建设,以及国家和省在本市的农业基础建设项目配套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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