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查养护工程施工组织方案并负责监督高速公路
经营业主严格按经审查同意的养护施工组织方案施工;
(三)与高速公路经营业主签订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并负责监督实施;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报市交委备案。
(四)及时向社会公布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信息。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依照本规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法履行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中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二)依照本规定审查交通组织方案并负责监督实施;
(三)及时查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四)受市交委委托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查处养护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违法行为。
第五条 高速公路经营业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市公路局签订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义务;
(二)按有关规定选择具备安全施工作业条件的养护施工作业单位;
(三)与养护施工作业单位签订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生产合同并负责监督落实;
(四)依照本规定组织编制和报送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
(五)依照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以及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组织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
(六)负责养护施工安全标志、设施的设置,通过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具体落实;
(七)监督落实养护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作业。
第六条 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负责养护施工作业人员的施工安全作业规程培训和教育。
设置养护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严格按经审查同意的施工组织方案、交通组织方案以及安全生产规定进行施工作业;
(三)按业主要求设置养护工程施工安全设施;
(四)确保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设备的安全;
(五)保证养护工程施工不得影响车辆安全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