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5年1月14日审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月24日
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2004年10月27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供给生活和生产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储存、输配、充装、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及安全管理,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和维修。
沼气及其燃烧器具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市燃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燃气行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发展燃气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方便用户的原则。
第六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城市总体规划、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燃气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在管道燃气可供气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配套设计和安装相应的庭院及户内管道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