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
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药监安[2005]159号)
各分局,各药品生产企业:
为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认证管理暂行办法》(京药监安〔2002〕313号)同时废止。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认证的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品监督局)主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药品GMP认证工作。负责全市范围内除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之外的生产企业的药品GMP认证工作;负责全市药品GMP跟踪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北京市的国家药品GMP认证检查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负责承办北京市药品GMP认证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检查的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负责北京市药品GMP跟踪检查的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四条 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生产企业,应报送以下相关资料:
(一)《药品GMP认证申请书》(见附件1),同时附申请书电子文档;
(二)《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自查情况(包括企业概况及历史沿革情况、生产和质量管理情况,证书期满重新认证企业软、硬件条件的变化情况,前次认证的GMP证书和不合格项目表复印件以及不合格项目的改正情况);
(四)企业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名称、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五)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占全体员工的比例情况表;
(六)企业生产范围全部剂型和品种表;申请认证范围剂型和品种表(注明常年生产品种),包括依据标准、药品批准文号;新药证书及生产批件等有关文件材料的复印件;常年生产品种的质量标准;
(七)企业总平面布置图(标明认证车间、仓储、质量检验场所、公用系统位置),以及企业周围环境图;仓储平面布置图(标明仓储区域、面积),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包括动物室、留样室、微生物限度室、无菌室,并标明空气洁净度等级);
(八)生产车间概况(包括所在建筑物每层用途和车间的平面布局、建筑面积、洁净区、空气净化系统等情况。其中对β-内酰胺类、避孕药、激素类、抗肿瘤类、放射性药品等的生产区域、空气净化系统及设备情况进行重点描述),工艺、设备安装平面布置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
(九)认证剂型或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过程控制点、控制项目及空气洁净度等级;
(十)关键工序、主要设备、制水系统及空气净化系统的验证情况;
(十一)检验仪器、仪表、量具、衡器校验情况;
(十二)企业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十三)企业符合消防和环保要求的证明文件;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增生产范围申请药品GMP认证,除报送上述资料外,还须报送认证范围涉及品种的批生产记录复印件。
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认证申请的,应同时报送一份申报资料给市药品监督局备案。市药品监督局可以就该申报资料和对申请企业的日常监管情况,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