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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2005修正)

  (三)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位置、范围和使用性质占用土地的或者使用已失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土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占用土地。
  第五十五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有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一)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结构、空间布局的;
  (二)占用城市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用地的;
  (三)压占建筑退让红线、道路或者在地下管线安全范围内进行建设的;
  (四)影响城市消防、防洪、抗震、供电、供水、供气、有线电视网络安全的;
  (五)影响机场净空控制、微波通讯通道及高压供电走廊的;
  (六)污染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市容观瞻的;
  (七)占用岸线和公共绿地、防护林带的;
  (八)破坏或影响公园、风景名胜和文物保护的;
  (九)占用廊道、屋顶等及其他公用部分搭建建(构)筑物的;
  (十)妨碍国防设施、测量标志进行建设的;
  (十一)擅自在近期建设规划控制区进行建设的;
  (十二)擅自在建成的新区或者旧城改造片区内插建的;
  (十三)临时建(构)筑物以及拆迁红线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
  (十四)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
  第五十六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对城市规划有影响但尚可采取措施消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土建造价的百分之五至三十的罚款;对城市规划建设尚无不良影响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土建造价百分之二至二十的罚款,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 未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土建造价的百分之五至三十的罚款。
  使用期满不自行拆除的临时性建筑,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拆除。
  第五十八条 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使用性质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当年重置价的百分之二至二十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建设行为造成公用设施和市政设施损坏、损失的,当事人应当负责修复、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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