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成的城市道路,五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确需开挖施工的,由道路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划部门方可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政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批准的建设计划文件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由规划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二)设计单位根据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设计,如涉及铁路、河道、绿化、环保、消防、民防及其他重要设施时,由规划部门综合协调;
(三)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报送市政工程设计方案、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市政管网综合图,由建设单位报送规划部门审定后,办理市政管网审批手续。
第五十条 城市道路及市政管线的座标、标高、控制红线宽度以及道路绿化带宽度,必须依据城市规划确定。如在建设中确需变更,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规划部门报批。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五十一条 市规划部门每年对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告,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市人民政府每二年对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并报城市总体规划的上级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二条 市规划部门依照本条例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经过规划许可;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执行情况;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执行情况(包括建筑容积率、密度、绿化面积、建筑退线、间距等执行情况);
(四)按照规划建成和保留地区的规划控制情况;
(五)建设工程放样检查;
(六)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七)建筑物、构筑物交付使用后的规划使用性质;
(八)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者市规划部门的委托,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违反规划用地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但未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土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责令违法者退回占用土地;对该土地上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二)未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而占用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改变土地原貌并影响规划实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