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2005修正)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并在收齐按设计方案(或者初步设计)批复要求编制的施工图及消防、民防、抗震、园林等部门核准意见等相关资料后,方可向规划部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在三十日内核发;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六个月内主体工程不动工又未申请延期的,由原核发机关予以吊销。
  第四十一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工程设计。
  施工单位必须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必须经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放样定位,并经规划部门验线及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工;规划部门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报检后五日内组织检查。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筑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验收,规划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规划验收。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需申请临时用地的,必须向规划部门申办《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已有用地红线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必须向规划部门申办《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使用年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两层,总高度不得超过七米。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临时建筑规模、使用期限和使用性质建设和使用,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或者出租、转让。临时建设使用期满或者国家建设需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无偿自行拆除。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修建单独设置的城市雕塑,应当向规划部门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户外广告牌、宣传牌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规划,不得影响城市景观、风景名胜和消防、交通安全。

第六章 市政设施规划管理

  第四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桥涵、公共交通、供水供电供气、邮政通讯、广播电视、防洪排水、环境卫生等市政设施以及各类杆线、管线,应当根据城市开发建设的需要,做到超前规划设计、配套建设。
  市政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提前向规划部门提供建设计划,由规划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综合平衡。
  第四十七条 城市新建道路、桥梁隧道上的各项管线工程(包括横过道路预埋管线),应当按照市政管线规划设计要求统筹布置,并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与道路桥梁隧道同步建设。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