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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2005修正)

  城市居住建设用地应当安排在自然环境条件较好的地段,其相邻土地的利用不应当影响居住环境的质量。
  第二十八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严格注意保护海岸沙滩、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遗产。
  城市规划区内的沿海道路临海一侧地带应当作为城市重点地段进行规划和管理。
  鼓浪屿、万石山应当根据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建设。鼓浪屿改建应当降低建筑密度,严格控制建筑体量、层数,绿地率必须大于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九条 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三统一的原则。在制定详细规划时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在实施规划管理时,市规划部门必须综合考虑用地的位置、环境、使用性质、交通状况、城市景观等因素,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科学制定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间距、沿街退缩道路红线、绿地率和停车场(库)等城市规划控制指标,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条 新区开发和各类开发区建设应当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与需求,确定适当的开发区建设规模,尽量依托城市旧区,合理利用城市现有的各项市政公共设施,并注意保护自然环境。
  第三十一条 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统筹兼顾、逐步改善的原则。旧区内不得新建工业项目,现有的妨碍城市发展、危害城市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工业项目,应当逐步改造或者迁出,改善居住和交通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综合功能。
  第三十二条 旧区改建应当按详细规划成片、成街坊进行,不得挤占空地进行建设。
  旧区危房应当根据详细规划逐步更新改造。
  旧区改建应当注重保护文物古迹、传统风貌建筑和旧城特色。中山路、思明北路、思明南路镇海路口以北路段以及由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内的路段改建应当保持原街景风貌。
  第三十三条 城市规划确定保留或者预留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广场、停车场所、园林绿地、风景名胜、文物古迹、永久测量标志、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的用地,规划部门应当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严格加以控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五章 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城市建设用地和各项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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