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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2005修正)

  市规划部门每年应当提出法定图则的编制计划,报市规划委员会备案。市规划部门在编制法定图则草案过程中,应当征求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意见。法定图则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法定图则编制的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审批通过后的法定图则应当予公布,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修改法定图则:
  (一)城市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对分区的功能与布局发生较大影响的;
  (二)重大项目的设立,对分区的功能与布局发生较大影响的;
  (三)市规划委员会认为有必要修改的。
  修改法定图则应当按照制定法定图则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的各个层次都应当包括城市设计的内容。
  城市重点地段应当单独编制城市设计。单独编制的重点地段城市设计,由市规划部门审查,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制镇和村庄规划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建制镇总体规划由市规划部门审查,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村镇规划报市规划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规划、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城市规划、市规划部门审查或者审批城市规划,均应当于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三条 承担编制各类城市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
  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管理由市规划部门负责。
  第二十四条 编制或者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法定图则过程中,应当将草案公开展示十五日以上,展示的时间和地点应当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和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
  公开展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书面形式对草案提出意见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对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如有必要,可通知建议单位或者个人列席有关会议。

第四章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的旧区系指厦门岛内东至湖滨东路,西至鹭江道,南至万石山北麓、演武路,北至禾祥东路、禾祥西路的旧城区,鼓浪屿区以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旧城镇;新区系指城市规划区内新的建设区域。
  第二十六条 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必须在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指导下,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坚持先规划后建设,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安排城市各类建设用地必须考虑城市土地的区位与价值,保证城市土地得以科学、合理与充分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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