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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2005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

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2002年9月28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3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5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美化城市环境,维护户外广告经营者及其他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悬挂商业性广告的行为。
  公益性广告设置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条 在本市区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园林、环境保护、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权管理

  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并与周围环境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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