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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大常委会修改《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一届第28号)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1月5日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5月27日批准,现重新公布,本条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6月13日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1月5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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