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加强对大马力渔船和重点渔港的管理。各县(市、区)、乡(镇)政府要根据本地区渔船构成和停泊区的实际情况,确定需要重点管理的大马力渔船和停泊区的数量,登记造册;组织渔业、公安、边防和当地村委会等工作人员,在重点港口设立管理领导小组,承包到船,实行24小时严防死守。
6严厉打击小旱网及小型渔船的违规捕捞行为。小旱网及小型渔船违规捕捞发生的时间早,持续时间长,必须予以严厉打击,依法从严查处。
7强化海上监督检查管理。由省海蜇资源管理指挥部调配的渔业行政执法船,负责重点区域的海上监督检查工作。海蜇资源管理区域内的渔业行政执法船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市、县(市、区)海蜇资源管理指挥部统一调动。海上监督检查工作前期重点检查各地取缔小旱网和船网分离情况,后期重点查处海上违规行为。为强化海上执法检查工作,省公安、边防部门应为省属渔政船配备适当的警力。
8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市海蜇资源管理指挥机构要组建由渔政、公安、边防等部门联合组成的巡回检查小组,实行巡回检查制度,负责查处海蛰资源管理行政、治安案件,特别要加强对重点港口、停泊区的船网分离、管理人员和责任制落实情况等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就地查处,坚决遏止违规捕捞势头。
为加强信息反馈,省海蛰资源指挥部要向各市选派督查员,各市海蛰资源管理指挥部也要互派责任心强、熟悉海蜇资源管理情况的观察员,加大全省海蛰资源管理的督查力度。
二、海蛰资源开捕期
省政府确定海蜇资源开捕期为每年的8月7日。
三、奖惩措施
1对海蜇资源管理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单位)和贡献突出的管理人员,省海蜇资源管理指挥部要给予奖励。
2对落实管理措施不得力、造成工作失误、有渎职行为的管理人员,要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
3渔业、公安、边防、工商、监察等部门要实行联合办公,按照从重从快的原则,坚决打击海蜇资源管理期间的违规和违法行为,对带头违规捕捞诱发大规模管理失控的渔船,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各级海蜇资源管理指挥部要加强对渔业、公安、边防、工商等执法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加大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单位和个人的查处力度,严厉查处违反执法纪律和规定、利用职权为违规捕捞渔船充当保护伞以及以各种形式参与海蜇资源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有上述行为的单位和执法人员要取消其执法资格,清除出执法队伍;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