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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海洋渔业厅辽宁省海蛰资源管理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海洋渔业厅辽宁省海蛰资源管理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5〕55号)


沿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海洋渔业厅制定的《辽宁省海蛰资源管理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辽宁省海蛰资源管理方案

  海蜇资源是我省重要的地方渔业资源,海蜇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事关辽东湾沿岸渔民的切身利益。为切实做好海蜇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辽宁省海蜇资源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方案。

  一、工作任务

  1切实做好增殖海蜇资源的保护工作。为稳定和增加辽东湾海域的海蜇资源,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市、县(市、区)具体实施,放管共同检查,海陆联合执法”的原则,省海洋渔业部门要积极开展海蜇资源的人工增殖放流工作。辽东湾沿岸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放流海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细化管理措施,把增殖放流海域的管理落实到单位,落实到船,落实到人。

  2强化监控工作。沿海各级政府和渔业主管部门要对辽东湾海域所有渔港及海蜇渔场实行24小时全天候雷达和摄像监控,一旦发现有渔船擅自离港或在海上进行违规捕捞,立即进行跟踪追查。各级海蜇管理指挥部可以利用辽宁省海蛰资源保护电子监控系统随时掌握全省海蜇资源管理的动态情况,为强化海蜇资源管理和指挥协调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

  3切实抓好船网分离工作。船网分离是海蜇资源管理的关键性措施,各级政府和管理机构要毫不动摇、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这一措施,把船网分离、拉大距离、看住网具作为海蜇资源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沿海各级政府和渔业主管部门要组织人员逐港、逐船、逐乡(镇)、逐村进行落实,做到应分尽分,应管尽管。

  4严禁渔船跨县(市、区)转港从事捕捞海蜇资源生产,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联系、租用外地渔船到本县(市、区)从事捕蜇生产。在伏季休渔和海蜇资源保护期间,辽东湾海域禁止渔船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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