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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2005)[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一届第27号)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已由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1月5日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5月27日批准,现重新公布,本条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2005年6月13日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

(2005年1月5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二、第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竣工图及其他相关资料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在城市公共绿化地内设置广告,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四、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园林绿化未按批准方案施工的,责令其停工,限期改正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该绿化工程投资总额10%至30%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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