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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郑州市集会游行示威规定》的决定(2005)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集会游行示威规定>的决定》已经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4年10月29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5年1月1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五年二月四日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郑州市集会游行示威规定》的决定

(2004年10月29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决定对《郑州市集会游行示威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中的“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修改为“区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将“经过本市两个以上区、县的”修改为“经过本市两个以上区、县(市)的”。
  二、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省、市、县(区)”修改为“省、市、县(市、区)”。
  三、删去第二十六条。
  四、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删去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三款中“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内容。
  五、删去第三十六条。六、删去第三十九条。
  此外,对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郑州市集会游行示威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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