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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2005修正)[失效]

  第七条 限养区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携犬到畜牧兽医部进行健康检查,注射兽用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犬只免疫证》,并持《犬只免疫证》向辖区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市公安局审核批准,领取《犬只准养证》和犬牌。《准养证》实行一犬一证,犬牌戴在犬的颈部。
  犬只必须每年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并持注射凭证到辖区派出所备案。
  第八条 经批准养犬的,按如下规定缴纳入户登记费和犬只管理费:
  (一)经批准入户的准养犬,每只犬缴纳入户登记费1000元,从第二年开始,每只犬每年交纳犬只管理费300元。
  (二)已办证并按期年审的准养犬,免交入户登记费,但每只犬每年仍需交纳犬只管理费300元。
  收取的登记费和管理费,一律上交市财政。
  第九条 经批准养犬的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犬只必须在室内圈养或拴养,严禁放养或在阳台上饲养;
  (二)准养犬死亡、宰杀、逃匿的,应在15日内向原发证部门注销,不得以其他犬只替代;
  (三)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旅馆、商店、车站、码头、公园、公共绿地、公共娱乐等场所;
  (四)犬只运送必须装入犬笼,不得以绳索(链)牵领;
  (五)养犬不得侵扰邻居和周围单位的学习、工作、生产、生活。
  有违反本条(一)至(五)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市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犬只准养证》。
  第十条 养殖场繁殖的幼犬,必须在3个月内注射狂犬病疫苗,并按规定办理《准养证》和犬牌。开办宠物医院的,还必须经畜牧兽医部门批准,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违者由公安、畜牧兽医、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职权予以取缔,并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其犬、犬用品以及全部非法收入。
  第十一条 限养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出售、饲养无《犬只准养证》的犬只,违者由市公安机关没收或捕杀其犬,并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购买或贩运菜犬进入限养区内宰杀的,必须在24小时内宰杀。违者由市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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