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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

  (四)合理确定编制省级区域规划的范围。省对经济社会发展联系紧密的地区、有较强辐射能力和带动作用的中心城市为依托的城市群地区、省总体规划确定的重点开发或保护区域等,编制跨市县的区域规划。其主要内容包括:对人口、经济增长、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进行预测和分析,对区域内各类经济社会发展功能区进行划分,提出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
  二、完善规划编制的协调衔接机制
  (五)遵循正确的规划编制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从省情出发,围绕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目标任务;坚持科学化、民主化,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坚持统筹兼顾,加强各级各类规划之间的衔接和协调;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六)做好规划编制的前期工作。编制规划前,必须认真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以及纳入规划重大项目的论证等前期工作,及时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协调。编制省级专项规划,编制部门要拟订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明确规划编制的必要性、衔接单位、论证方式、进度安排和批准机关等,并送有关部门进行协调。需由省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要拟订年度计划,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编制跨市县的区域规划,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规划编制工作所需经费,应按照综合考虑、统筹安排的原则,由编制规划的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后列入部门预算。
  (七)强化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要高度重视规划衔接工作,使各类规划协调一致,形成合力。规划衔接要遵循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服从本级和上级总体规划,下级政府规划服从上级政府规划,专项规划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编制跨市县的区域规划,还要充分考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等相关领域规划的要求。
  各设区市总体规划草案在送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前,应由各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送省发展改革部门与省总体规划进行衔接,必要时还应送省直其他有关部门与省级专项规划进行衔接。各县(市)总体规划草案在送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前,由各县(市)发展改革部门送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与市总体规划进行衔接,同时报送省发展改革部门。
  专项规划草案由编制部门送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与总体规划进行衔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涉及其他领域时还应当送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同级专项规划之间衔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协调决定。
  跨市县的区域规划草案由省发展改革部门送省直其他有关部门与相关专项规划进行衔接。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规划编制部门,认真做好衔接工作,并自收到规划草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规划编制部门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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