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郑州市集会游行示威规定(2005修正)

  (一)未依法申请或者申请未获得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本规定的,集会、游行、示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触犯刑法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其他法规有关规定的,依照所违反的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破坏公私财物或者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亡的,除依照刑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拘留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裁决。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的裁决仍不服的,在接到裁决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