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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集会游行示威规定(2005修正)

  第二十五条 在国宾下榻处、重要军事设施和飞机场、火车站的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下列地点禁止举行集会,禁止游行、示威队伍停留:
  (一)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桥梁、隧道;
  (二)电车、汽车停车站,消防队门前、医院门前;
  (三)商业繁华路段。
  第二十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限于六时至二十二时,经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进行犯罪活动或者煽动他人犯罪;
  (二)投掷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
  (三)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
  (四)拦截车辆,设置路障,破坏交通工具和交通设施;
  (五)发表、呼喊、散发与许可内容不相符的演说、口号、传单和举持与许可内容不相符的旗帜、横幅、标语牌;
  (六)沿途刻画、涂写或张贴标语;
  (七)侵占或者损毁园林、绿地及其他公共设施和公私财物;
  (八)诽谤、侮辱他人或者造谣滋事;
  (九)聚众冲击党政军领导机关和司法机关,干扰其公务活动、外事活动和审判活动。
  第二十九条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应坚持自愿的原则。任何人不得胁迫、欺骗他人参加或者阻拦他人中途退出违背本人意愿的集会、游行、示威。
  第三十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应当保证集会、游行、示威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事项进行,随时保持与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的联系,并应指定不少于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总人数十分之一的人员,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严格防止其他人加入。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维持秩序的人员应分别佩带明显标志,标志样品应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前一日送主管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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