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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2005修正)

  使用流动票箱进行投票选举的,应有三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接受选民投票。
  第三十四条 投票选举的准备工作:
  (一)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准备好票箱和选票,布置好投票站或选举大会会场;
  (二)核实参加选举的人数,落实外出选民的委托投票人;
  (三)训练好工作人员。
  第三十五条 在一个县级或乡级行政区域内的各选区投票时间,可以错开。一般从统一规定的选举日起,在一至三日内选举完毕。特殊情况需要适当提前或推迟选举的,须经本级选举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六条 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或者选举委员会授权的选举办事处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除代表候选人之外的他信任的选民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志。
  第三十七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三十八条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三十九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第四十条 在一次投票选举中,开箱取出的选票总数多于投票人数的,这次选举无效,应组织重新投票。重新组织投票时,应符合本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如果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四十一条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应当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时,根据在上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另行选举时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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